人事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10-11-17浏览次数:654

[dvnews_page]

二、人事管理制度

澳门直营6766关于加强教师进修培训

工作的暂行办法

 

(皖广院字[2009]60    2009728

 

为加强学院教师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使我院师资培训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人才培养和提高学历层次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专业对口、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坚持立足校本培训,以学历学位培训和技能培训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四)坚持全员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培养在教学、科研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使之尽快成为教学骨干和专业带头人。对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以及重点专业和紧缺专业的教师,实行倾斜政策,鼓励参加高层次培训。

(五)坚持阶段性培训和长期学习相结合的原则。在不同的教学阶段,要接受不同的培训,并长期坚持下去。

二、培训的对象

学院在岗教师(含行政兼课教师)。

三、培训的主要形式

(一)校本培训(指请知名专家学者讲学,开展教学经验交流,开展校与校之间交流与合作,课题研究,听课,评课,师徒结对子,主题讲座,小组讨论等培训);

(二)专业实践技能培训(包括到校内实训中心、各系模拟公司以及校外企事业单位顶岗实践或实习锻炼);

(三)因教学计划修订和新增专业需要的单科进修或短期培训,如国内著名高校进修(访问学者)、精品课程培训、教师岗前培训、参加高校教师高级研修班和高层次学术会议

(四)教育部门组织的“双师素质”教师和骨干教师进修培训;

(五)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

(六)外语、计算机、现代教育技术等应用能力的培训;

(七)国家、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四、培训的管理要求

(一)师资培训工作要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教师每年都要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既是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又是不断提升自我以适应教育发展、教学改革的必然要求。各教学单位针对教师实际情况和需求,结合专业和课程建设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师进修培训五年规划,原则上要求五年内每名教师都要及时进行新知识、新理论或新技能的学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年,培训进修内容必须与本专业相关。每年年底以前,各教学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教师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要做好学院全体教师的年度培训计划。

(二)学院要求每位教师都必须参加学习培训。要有计划的调整和安排好各自所承担的工作,挤出时间积极参加进修培训。专业教师尤其是青年(35周岁以下)专业教师,进校5年内必须到相应企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顶岗工作。

学校毕业直接招聘到学院的新教师,凡是没有半年以上本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在进校当年首先安排到学院实训、实验等相关部门或派出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半年的实践锻炼。

(三)教师培训方式应灵活多样。既有国家、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院、系组织的相关培训,又包括市场调研、社会实践、挂职锻炼、考取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证、编写教材、开发精品课程、撰写论文、辅导青年教师、专题讲座、研究生、学历进修等各种与本专业相关的培训。

(四)参加单科进修或短期培训的教师必须由所在系(/中心)提出申请,报学院审核批准后安排。

(五)青年教师必须在到校报到后的三个月内参加教育厅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未经过岗前培训者和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和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学院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是负责师资培训的职能部门,要为教师进修培训做好服务工作,协助各教学部门做好教师进修培训规划的落实和培训过程中及培训结束后的考核工作,做好《继续教育证书》的审核工作。教师参加校外培训结束后要写培训小结,并要在本教研室或本部门进行汇报交流。教师培训成绩存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并与其年度考核、评优晋级挂钩。

五、培训经费

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的费用按学院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澳门直营6766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皖广院字[2008]83    2008年12月2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的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

    1、行政、教学管理、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2、专任教师不要求坐班,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课表规定的授课时间;学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院、系、教研室安排的工作、会议和集体活动等时间。

3、新进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内要求坐班。

二、考勤管理

1、组织人事处负责全院考勤管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2、考勤主要包括:公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旷工及迟到、早退等。

3、教职工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班,实行考勤签到制,不得相互代签;有事请假,不得无故缺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4、考勤计算办法。坐班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计发工资、校内津贴(指岗位津贴、在编人员午餐费、交通费,以下同)、年终质量奖;专任教师按月完成基本工作量,计发工资、校内津贴、年终质量奖(含每周基本课时和学院、系部安排的工作、会议等时间)

5、教职工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教学和行政工作岗位。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6、各部门指派专人负责考勤,逐月做好缺勤情况统计工作,每月5日前将部门领导审核签章的考勤汇总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报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7、考勤情况作为转正晋级、审定工资、各类津贴、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假期管理和待遇

(一)公假

1、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受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会议、理论学习或业务进修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一律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2、公假期间工资福利、校内津贴、年终质量奖等照发。

(二)病假

根据皖人发(199783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123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有关规定,病假期间待遇为:

1、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下同]

 

休病假时间

工作年限(或病症)

工资

2个月以内

不限

100%

3个月起至

6个月

不满十年

90%

满十年

100%

超过6个月

从第7个月起

不满十年

70%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80%

满二十年以上

90%

不限

癌症、精神病

100%

2、病假期间按照实际请假天数停发校内津贴。

3、当月因病假出勤率不足50%的,不享受按月计发的年终质量奖。

4、连续病假达3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个工作日的,不发年终质量奖。

5、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学院的福利待遇。

6、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7因工负伤教职工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三)事假

事假期间待遇为:

1、事假期间按照实际请假天数停发校内津贴。

2、当月累计事假超过7个工作日以上,不享受按月计发的年终质量奖。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按国家规定从第16个工作日起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个工作日的,从第23个工作日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工资,不发年终质量奖。

4、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重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四)婚假

1、教职工按法定年龄结婚的,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婚假7天。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要求教职工休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不另安排假期。

2、婚假期间工资福利、校内津贴照发。

(五)产假

产假系指育龄妇女计划内生育按政策应享受的假期。

1、正常顺产产假90天,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增加15天;夫妻双方晚婚晚育(女方初婚)增加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以上产假时间含法定节假日)

2、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的可以顺延。

3、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男教职工享受7天护理假。

4、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按计生文件规定执行,超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5、女教职工计划内怀孕,需保胎休息者,凭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室审核,其保胎时间的工资、奖金等待遇按病假处理。

6、哺乳时间:1周岁以下婴儿,每天哺乳时间为1小时。

7、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产假期间校内津贴以及按月计发的年终质量奖停发。

(六)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及祖父母、岳父母去世,给丧假3天;如需赴外地料理者,可给予往返路程时间;超假部分按事假处理。

2、丧假期间工资福利、校内津贴照发。

(七)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要求教职工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四、请销假程序

1、教职工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学院网站组织人事处设有“请假单”空白表),由所在部门在本部门考勤表上记录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经三级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以上经部门领导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事假7天以上,病假10天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3、中层部门副职请假3天以内,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者,报分管院领导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须报学院领导批准。

4、教职工必须及时按请假程序进行销假,并按时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旷工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任课教师未经批准私自调代课的(私自调代课双方均计);

2、无特殊原因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但未获批准而不上班、上课的;

3、教职工调整工作岗位逾期不到岗的;

4、辞职手续未办而又不回学院上班的;

5、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的。

(二)旷工期间工资、津贴、奖金的处理

1、坐班人员一个月内旷工半天的,停发当月津贴的25%;旷工1天的,停发当月津贴的50%;一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停发当月全部津贴和按月计发的年终质量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除停发当月津贴和按月计发的年终质量奖外,同时按旷工天数比照事假停发工资,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2、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0天者,停发工资、院内津贴等;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予以辞退。

六、对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处理

1实行坐班制人员月累计迟到、早退4次,按半天旷工处理 。

2专任教师在上课时间迟到或擅自提前下课的,累计4次按半天旷工处理,并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3工作期间擅自离岗的,月累计2次按半天旷工处理。

4不经请假无故缺席学院组织的教职工大会和相关会议的,每次按半天旷工处理。

七、加班规定

1、加班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完成学院统一安排的工作。如招生、艺术类加试、英语四六级考试、教师公开招聘等。

补贴标准:按照每天(场次)3060元,由牵头部门(学生处、教务处等)按月核发。

2、加班人员如因身体或特殊原因申请调休的,在安排好本职工作前提下,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一个月可以适当给予12天调休(已计发加班补贴的不予调休)。

3、寒暑假期间,需要继续上班的,在放假前须将经院领导批准的主要工作任务报送组织人事处备案。寒暑假期间按每人每天20元给予适当补贴,开学后第一个月由所在部门统计、分管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一次性核发。

八、其他

1、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院考勤工作的全程监督,接受教职工对考勤办法执行中的举报和申诉,一旦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据此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和经济责任。

2、岗位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一事一聘、兼职)的工资及相关待遇,按照聘用合同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其考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附则

1、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二○○九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请假申请单

姓 名

 

部 门

 

公假

病假

事假

婚假

产假

探亲假

丧假

 

 

 

 

 

 

 

请假天数

 

请假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注:病假(产假)需附病历和医务室签署意见。

本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

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院级

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销假

日期

 

部门考勤员

签字

 

 

注:本请假单按审批权限经审批后,由所在部门在次月5日前交组织人事处备案;经核批的《请假申请单》作为考勤依据。

 

 

澳门直营6766

岗位聘用人员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皖广院人字[2008]44   20081230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和财力,经200812 30 日学院党委会研究,现制定岗位聘用人员分配实施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根据出勤天数与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挂钩的办法发放。

1教学和教学管理部门中担任学管秘书、教学秘书、就业干事等职务(含教务处、学生处秘书、干事),岗位津贴为每月300元。

2行政和教学一般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为每月200元。

3专职班主任和驾驶员按基本工资+奖励工资(出车补贴)原规定办法执行。

二、年终质量奖

年终质量奖发放必须体现在岗履行工作职责且年终考核合格以上的原则。按照一般工作人员、系部秘书等岗位职务系数递增0.1

1、一般工作人员按照学院年终质量奖基数1.0发放;

2、教学和教学管理部门中担任学管秘书、教学秘书、就业干事等职务(含教务处、学生处秘书、干事),按照1.1系数发放。

3、新进人员按照实际进学院时间考核,并按月计发年终质量奖。

4、评为学院先进个人,另奖励每人400元。

三、适当的福利

1、原定岗位聘用人员到校工作三年后,一年发放1000元福利待遇不变,改为年终一次性发放。

2、寒暑假生活补贴。比照学期内个人岗位津贴标准发放(暑假2个月,寒假1个月)。

四、岗位聘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及其他相关待遇,按照《学院人员招聘和管理规定》(皖广院人字[2006]18文)及学院下发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五、关于专职班主任和驾驶员待遇的补充规定

1、调整专职班主任基本工资为850元。必须带3个班,每班450元标准原则不变。剩余部分作为奖励工资发放。由学生处和系部根据班级所带学生人数,重新修订奖励办法,要在考核基础上予以发放。寒暑假生活补贴按每月200元发放。

专职班主任如只带2个班,保持现有工资标准不变。

2、驾驶员在寒暑假期间月出车补贴如低于200元的,按200元发放。

六、本办法自2009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澳门直营6766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皖广院人字[2008]43   20081230

 

为积极推进我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国家工资与院内津贴双轨运行的分配方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 多劳多酬、绩效优先的原则。

() 向教学倾斜、兼顾公平的原则。

() 量入为出、逐步提高的原则。

二、院内津贴的构成

从学院目前实际出发,院内津贴分为三部分:

(一)教师教学津贴;行政管理人员岗位津贴。

(二)年终质量考核奖。

(三)适当的福利费。

三、发放办法

()教学津贴

1、教师工作量规定

1)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教研科研工作量、与本人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量。

2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教学工作量。

3)第一课堂教学工作量即教师按专业教学计划直接从事教学活动所付出的劳动量,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理论教学含备课(备新课、试做综合练习、试做设计、拟定各种论文、综述报告的框架结构等)、授课(含实验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教学检查、教研活动、试卷制作及批阅等。

实践教学含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综合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学生顶岗实训指导等。

4)第二课堂教学工作量是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组织开展各类专题讲座、文体活动、与专业有关的竞赛活动等,教师在依据计划组织教学、指导活动中所付出的劳动量。

坐班人员履行其岗位职责所付出的劳动量除外(下同)。

5)专任教师周课时(仅指第一课堂,下同)一般应控制在10-20课时之间,每周10课时为基本课时,周课时不超过20课时。分段教学每学期教学工作量(总课时)总和超过360学时基本课时津贴按5折计。

6)为鼓励学院专任教师多承担教学任务,对课时总量任务重的专业课课程,专任教师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2课时。

在同一专业课程安排授课时,应以院内专任教师、双肩挑教师为主,外聘教师为辅。

专任教师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工作量不足者,应主动提出上课申请,或服从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7)课时限定。院级领导和中层部门正职周课时不超过6课时;中层部门副职、系部秘书、图书馆和实训中心及其他双肩挑工作人员,周课时不超过8课时。校外连续实习指导不超过10天。超过课时部分不再计发课时津贴。

系部教研室主任要求周课时不少于10课时,原则上不超过14课时。因专业教师紧缺或课程教学需要超课时的,需经批准,超过部分课时津贴按基本课时津贴5折计。

8)教师教研、科研工作量按《学院教研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以年度进行考核。

9)与本人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量,指专任教师从事学院或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量。

2、教学标准课时及课时津贴标准

标准课时是指教师在一个普通标准教学班完成的1节理论课教学课时。教师的标准课时津贴基数为12元。

3、标准工作量折算系数见下表:

 

类别

折算系数

说明

课堂教学

(按课时)

全日制班

X50

1.0

X为学生数;②教学含备课、讲课、批改作业(或报告成果)、辅导、考核等。

51X100

每增加10人,系数增加0.1

101X200

每增加20人,系数增加0.1

X201

每增加30人,系数增加0.1

实践教学

(按天)

校内实习(实训)

 

不论校内校外,每天每班均按6课时计;系数上浮0.1

校外教学课时津贴按B标准计算并上浮0.1系数,出差补助另计。

综合练习(训练)

校外实习(实训)

教辅及第二课堂(按小时)

监考巡考

费用按既往规定执行,2课时/场计算工作量

①教辅及第二课堂按小时计,不考虑职称因素;

②一小时折算为一个标准课时量。

   职业技能教学辅导

1.5

文体活动教学辅导

1.5

院级文体活动评委

    1.5

4、校外实习指导教师每次不超过3人。专职辅导员(含班主任)和实习期内(见习期)新教师学习锻炼,不享受教学津贴;校内实习实训教师,每班不超过3人。

5、教学津贴系数见下表:

职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教员

系 数

2.5

2.1            

1.8

1.4

1.2

表中所列系数是相应职称对应的B等系数

1)无职称人员,中层干部比照讲师,硕士研究生比照助教,其余人员一律按教员1.2系数计算。

新聘人员中有职称资格但学院没有下文聘任的,按其职称资格降低一个级别计算课时津贴。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任教师,经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达到优良以上者,由系部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比照相应职称计算课时金,其他待遇不变。

3)开设新课程(是指经教研室、系部审核,与本人原所授课程内容50%以上不同的课程),按学期补助10个基本课时。一学年后,执行该教师的基本课时津贴标准

每学期开设新课不得超过2门。

4)学院一岗一聘的兼职教师,其课时津贴按本院教师职称系数等同对待。

6、教学津贴计发办法和审批程序

1)教师每学期教学工作量由各系、部按教师实际授课时数统计

2)教师每学期第一课堂教学工作津贴,在第一学期中期先预支一部分津贴(按照本人职称系数和基本课时),第二学期结合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结果计发(含结算);第二课堂教学工作津贴采取“一事一报制”。

3)教学质量评价。分ABC三个等次。为体现优质优酬,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的原则,在学期教学质量评价中被评为A等,相应系数上调一个职称档次;为B等,按上表核定的系数,计算课时津贴;评为C等,相应系数下降一个职称档次。

AC两个等次的比例:A等不超过20%C等不超过10%(对照硬性指标,如没有就不评)。要制定《教师学期教学质量考评办法》,由教务处和系部进行考评,报分管院长审定,院长审批。

4)教师第一课堂教学工作量津贴由各系、部按标准统计核算,教务处复核后,报分管院长审定,院长审批。

5)教师第二课堂教学工作津贴由各系部依据“学期第二课堂教学活动计划”、教学活动记录和津贴标准核算,教务处或学生处(团委)复核后,报分管院长审定,院长审批。

7、教学辅助工作津贴,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复核后,报分管院长审定,院长审批。

1)教务处组织的各类考试、学术报告、专题讨论、教学督导、教学检查值班、教学评比活动津贴按专项经费列支,由教务处统一报批。

2)实训中心和系部组织安排的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技能大赛辅导等津贴由实训中心和系部分别报批。

3)学院相关部门组织的招聘、艺术类专业加试、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性大型比赛(不含单项)、学院每年一度的田径运动会、元旦晚会等由牵头部门按规定统一报批。

() 岗位津贴

1、岗位津贴为行政、教学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享受的津贴。学院按行政管理、教学人员受聘岗位职责的轻重、出勤天数与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挂钩的办法,以系数来确定其津贴发放标准。不同工作岗位、不同职务之间适当拉开档次,岗位、职务如有变动,在正式变动后的下月起津贴随之调整。

2、岗位津贴系数

全体人员的基本岗位津贴系数均为1.0(岗位系数1.0的基金为不确定数,根据学院财力可上下浮动),现定月岗位津贴基数为400元。

月岗位津贴=月岗位津贴基数×岗位津贴系数

(根据每月应出勤天数折算)

①行政管理人员各岗位系数确定如下

职务

院正职

院副职

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

中层副职

 

三级部门负责人

系数

3.1

2.7

2.2

1.9

1.7

② 行政部门后勤人员的岗位津贴系数与职称、技术等级、工龄相联系:

职务

高级

职称

中级职称、高级技工、满20年工龄的职工

15年不满20年工龄的初级职称和技工、普工

10年不满15年工龄的初级职称和技工、普工、

5年不满10年的初级职称和技工、普工

见习期满到5年以下的初级职称和技工、普工

见习生

 

系数

1.9

1.7

1.6

1.5

1.4

1.2

1.0

③部门正副职以上兼部分教学工作:其岗位津贴对应行政部门岗位津贴系数+基本课时津贴。

④教学坐班人员(含教学为主兼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系数为

职务

系部三级部门负责人

(教研室主任)

系部秘书

(专职辅导员)

一般工作人员

系数

1.7

15

1.1

⑤原学校正科级待遇干部,现在部门承担一定的工作职责,其岗位津贴标准比照现中层部门副职岗位系数;副科待遇干部在部门承担一定的工作职责,比照三级管理部门正职岗位系数。

⑥行政坐班人员(非教师身份)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津贴系数可就高不就低。

⑦专职辅导员比照系部秘书系数发放。

3、岗位津贴发放与管理

①岗位津贴发放必须体现在岗原则。各部门要加强劳动纪律,严格考勤考绩。

②岗位津贴由学院按月统一发放(寒暑假除外)。各部门根据学院核定的岗位津贴总系数,每月对所有人员进行考勤考绩,按照其实际出勤天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核定范围内重新造册分配,报组织人事处与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发放津贴。

③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岗位津贴:

A、请病、事假等各种缺勤按学院考勤制度执行,停发相应岗位津贴。

B、受院级以上通报批评1次,停发当月的岗位津贴和按月计发的年终质量奖;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者,从决定之日起,停发2个月的岗位津贴和按月计发的年终质量奖;受行政记过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决定之日起,停发3个月岗位津贴和按月计发的年终质量奖。

C、职工脱产离岗进修学历学习期间,停发岗位津贴(按天计算);学院组织安排的专项学习,按有关规定执行。

D、职工因私、因病请假和旷勤所停发的岗位津贴,由各部门根据学院分配原则,自行研究发放办法,并报院领导审批后统一领取,进行二次分配。

四、年终质量奖

(一)年终质量奖是学院在年终对教职工履行其岗位职责并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后工作质量的奖励。

各部门通过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确定三个等次,对评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给予奖励,完不成基本工作量且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奖励。

(二)奖励等次和比例为:优秀等次(A):不高于30%;合格等次(B)60--70%;不合格等次(C) 10%以下(部门根据学期和年终考核情况确定,不定硬性指标)。

(三)年终质量奖发放办法:学院根据财力和核定的各部门实际在岗人数,实行总额控制,在年终按比例统一核发(基数根据学院财力另定)。

各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在学期考核的基础上,按照绩效挂钩、合理分配的原则,由部门统一领取,根据坐班人员在岗并履行工作职责和专任教师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情况,在不同工作岗位、不同职务(职称、技术等级)之间适当拉开档次。部门要根据其当年实际的岗位职责轻重、工作量饱满程度,自行研究发放办法,进行二次分配,要向工作任务饱满和积极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倾斜,不得平均分配。

1、行政坐班人员按照其岗位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系数递增0.1。新进人员1.0;一般工作人员(初级职称、中级技工)1.1;三级部门负责人(中级职称,高级技工)1.2;中层部门副职(副高职称)1.3;中层正职1.4;院级副职1.5;院级正职1.6

2、专任教师按照本人职称系数递增0.1。新进人员、教员1.0;初级职称1.1;中级职称1.2;副高职称1.3;正高职称1.4

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系数可就高不就低。

3、新进人员按照实际进学院时间考核,并按月计发年终质量奖;

4、评为学院先进个人,另奖励每人400元;

5、教职工因病、事请假以及其他因私缺勤的,按照学院考勤办法规定执行。不发的这部分年终质量奖,按部门工作任务重新安排实际情况,报院领导审批后统一领取到部门,进行重新分配;

6、减少福利,加大奖励。编内人员和岗聘专任教师原有节假日所发福利作为奖励发放。要坚持体现在岗原则,和考勤考绩挂钩。经年终考核合格以上的,比照工作质量奖发放办法,年终一次性发放。

五、福利费

(一)保留适当的福利费

1、在节、假日期间享受统一的福利发放标准。教师节每人发放1200元,春节每人2000元。

2、寒暑假生活补贴

根据实际放假天数,按每月400元标准发放(暑假2个月,寒假1个月)。

六、附则

(一)学院其他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与本试行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与今后国家和省政策出台规定相违背的,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系学院原内部分配方案的修订稿,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在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学院另行研究。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院编内人员及编外岗聘教师。其他编外聘用人员待遇按照《学院人员招聘和管理规定》(皖广院人字[2006]18文)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离退休职工生活补助的修订和发放办法另行研究决定。

(五)本办法自2009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澳门直营676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办法

(试行)

 

(皖广院人字[2006]32    2006年9月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职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职称工作要着眼于学院事业发展,坚持主辅专业兼顾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三条  职称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的竞争激励机制和科学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职称评聘对象为学院在编(含占编聘用)人员、编外聘用的专任教师和其它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院职称改革工作的决策、协调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院级领导以及相关系列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其职责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研究拟定学院深化职称改革方案,研究学院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设置,负责学院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审核推荐工作

第六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办理学院职工职称评聘工作。其职责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职称文件精神和学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负责学院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设置;组织实施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聘任、考核等职称管理日常性工作。 

 

第三章       设岗与增岗

 

第七条  学院按照精简高效、因事设岗、合理配置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含量、人才分布以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等情况科学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八条  各部门根据学院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明确所属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九条  各部门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第十条  直接办理调动手续来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变更本专业或与现工作岗位职责相近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报局人事处确认其原任职资格并予以续聘;现岗位职责与原职称职务不相符的,可保留其职称资格不再聘任。

第十一条  与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变更本专业或从其他高校调入的,在学院工作满一年或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报局人事处确认其原任职资格并予以聘任;在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原任职资格年限可连续计算;变更工作专业或与我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不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院工作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根据现岗位专业条件进行申报、转评,取得本岗位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其任职资格和聘任时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业学习培训和职称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各专业各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及时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符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和条件的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均要参加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资格考试,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五章       申报、聘任与考核


  第十四条  在学院未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分开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学院核准的岗位数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申报,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聘任。凡不按本章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取得的任职资格,学院一律不予聘任。

第十五条  学院以教学工作为中心,职称主系列为教师职称。学院聘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聘任实验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

专职从事学生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聘。同时兼有思政工作职务(职责)或其他专业技术工作职务(职责)或管理工作职务(职责)的人员,应参加主要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

学院积极鼓励教师申报第二职称,但必须经过学院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凡晋升教师系列初、中、高级职务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高等职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材料。

专任教师在申报中级以上职称时,必须按要求符合相关学历资历条件和业务条件。在相关业务条件中,按规定需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七条  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时间等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教师和其他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职称文件破格评聘标准,经学院职称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评审。
   
第十八条  职称资格评定

1、首次确定专业职务和初级职称评审

学院聘用的全日制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含研究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相应条件者,在见习期(试聘)满后,由本人填写职称申报表,进行业务工作总结, 经所在部门考核,有关部门和院领导签署意见,组织人事处报局人事处审核,即可直接确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非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取得初级资格,则要根据其工作岗位、学历、年限、业绩等情况,由本人整理申报材料,提交相应的初级评委会评审通过,方可取得初级职称任职资格。

2、申报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资格的程序:个人报告和业务总结、部门考核、教务处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组织人事处汇总、学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示,上报省局人事处审核,提交相应的中高级评委会评审。

其他系列职称申报比照以上工作程序。

学院在条件成熟时,可成立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教师聘任条件和程序

1、聘任条件:学院聘任相应的助教以上职称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含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在本校任教一年以上,见习(试聘期)满考核合格,同时取得高校教师任职资格和其他相关职称考试合格证书。

聘任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学院所认定的岗位职责要求和相关条件。

2、聘任程序:学院研究确定拟聘任相应岗位职务的人选,报省局人事处和省人事厅审批,学院组织人事处发文,院长签订聘约。

其他系列职称聘任比照以上程序。

第二十条  职称聘任待遇。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和学院职称领导小组决定发文聘任的下月起兑现其职称职务工资和课时津贴。分别为:

在编(含占编聘用)人员的聘任和工资兑现根据省人事厅和局人事处批复或通知要求的时间。

岗位聘用人员的职称聘任,由学院职称领导小组每年研究两次,原则上在6月和12月,自发文聘任下月起,兑现其职称职务工资和课时津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岗位聘用人员中试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分开政策,注重实绩和岗位要求的条件,由学院职称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在课时津贴上可进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人员的职称聘任时间与学院签订合同的聘用时间一致。

院长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发聘书。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续聘、解聘挂钩;

晋升助理级职务,要求在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晋升中级及以上职务,要求在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

聘期内年度考核为称职(含)以上者可以续聘;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按其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的,不再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聘期内因触犯刑律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巨大损失而被开除公职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者,解聘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通过相应评委会评定了任职资格,学院没有发文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的,均不能享受相应职务的工资待遇和课时津贴,也不能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和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标志,在学院没有发文聘任前,不与工资等待遇直接挂钩。

报名考试必须先经学院同意,否则所取得的职称资格学院不予聘任。

凡参加省内和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英语和计算机考试以及文博、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费用,由个人交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91试行。

 

 

 

 

 

 

 

 

 

 

 

 

 

 

 

 

 

 

 

 

 

 

 

 

 

 

 

 

 

澳门直营6766人员招聘和管理规定(试行)

 

(皖广院人字[2006]18   2006年5月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广泛吸纳优秀人才,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规范、统一、有效地做好聘用人员的招聘及管理工作,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招聘的专任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根据学院不同的岗位需求和工作性质,聘用人员分为占编聘用和非占编聘用两大类。聘用人员一律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招聘占编聘用人员的工作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学院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聘工作机构,由学院领导、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学院招聘人员面向社会,首先公布确定的岗位和相应的条件方式,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报名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专任教师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其他岗位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岗位专家型教师,或其他专业技能岗位所需要,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放宽的应聘人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学历和专业条件  

1、应聘专任教师岗位必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2、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必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3、工勤岗位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或具备本岗位专业技能,要有与岗位相关的等级证书或上岗证书。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1、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控编核定、按需设岗,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于每年年末申请招聘进人计划,经分管院长核准后报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为学院负责招聘和管理聘用人员的职能部门。依据学院确定的各部门核岗定编情况,在各部门进人计划基础上,制定招聘计划,提请院党委会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和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占编聘用人员的招聘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

对岗位急需或特殊人才的引进,可专题报议。

(二)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包括学院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受理申请,资格审查。由分管院长牵头,组织人事处、用人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考试、考核。考试内容为公共课知识和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可采取笔试、面试(含试讲、技能考核)等多种形式。

占编聘用人员考试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或组织下进行;

非占编聘用人员考试由学院自行组织进行。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直接采取考核的方式招聘。

(五)体检和考核。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除要按照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提供健康证明外,学院有关部门还要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六)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经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

(七)公示招聘结果。在学院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15日。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对占编聘用人员的聘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学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组织人事处)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合同要明确工作任务、职责、聘期待遇以及聘用期限。

第十条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一)试用期限分为:

1、专任教师岗位试用期为: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一学期(6个月);应届生见习期(试用)一年(12个月)(含无工作经历的应届硕士生)。

2、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试用期一学期(6个月)

3、工勤岗位,试用期3个月。

(二)用人部门通过试用期考察聘用人员的思想品德和实际工作能力、业务能力,进行二次双向选择。试用期内,学院(部门)付给聘用人员的报酬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专任教师试用期间坐班,按其实授课时数支付课时津贴,不发坐班津贴。

(三)聘用人员试用期满,由人事管理部门会同用人部门进行认真考核,提出考核书面意见。对试用合格者由组织人事处报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占编聘用人员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学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学院或部门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

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学院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的

全程监督。

 

第四章           学院聘用岗位划分和学历、专业条件

 

第十三条  学院聘用岗位分为:专任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不同岗位要求不同的学历和条件。

(一)专任教师岗位:指教学、教辅部门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岗位,均要求本科以上学历。

1、副高以上职称、“双师型”、硕士学位专任教师。

2、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专任教师。

3、初级职称专任教师、教员、见习教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指教辅部门(实训中心、图书馆)和行政管理部门中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的岗位。

1、中级以上职称岗位:指电台电视台台长、财务处负责人、主治医师、图书馆馆员等,要求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初级职称岗位:指实训中心、图书馆等岗位从事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财务、医务等岗位工作人员等,要求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3、初级以下职称岗位(含技术员):实验室、计算机房管理员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等,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三)管理岗位:指学院各部门负责管理工作岗位。

1、学院各部门负责管理工作,并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人员。指系办公室主任和经学院批准的三级管理部门以上负责人等,要求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2、学院各部门一般管理人员。指协助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就业管理、党政管理等工作岗位的人员,根据不同岗位,要求本科或大专以上学历。

3、专职班主任(必须带2个班以上),要求应历、届本科学历,或者我院优秀专科毕业生。

(四)工勤岗位:指技工和普工岗位。

1、技工岗位。指行政部门电工、汽车驾驶等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技术含量的岗位。要求具有高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关技能证书。

2、普工岗位。指各部门从事行政后勤工作,如文书、文印打字、仓库保管、实验室保管员等,能独立承担一定的具体工作任务等岗位。要求高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技能。

以上各职称认定,是指在本人取得和本岗位相关职称任职资格后,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已下文聘用的职称职务。

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同时具备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是有专业资格、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者等。具体标准参照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

 

第五章           聘用人员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占编聘用人员,自试聘起,按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执行。比照学院同类人员的课时津贴标准执行。试用考核合格后,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其待遇经党委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批。

进学院时有相关专业职称资格,但学院没有聘任的,在本人原职称或职务工资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级别执行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非占编聘用人员,执行岗位工资+院龄工资+奖励工资的工资待遇

一、岗位工资

(一)专任教师:根据职称、学历确定岗位基本工资。比照学院同类人员的课时津贴标准。

中级职称岗位工资1500元,上限为1900元;初级职称1200元,上限岗位工资为1500元;初级以下职称,根据工作年限,岗位工资600元、800元、1000元。

具体为:

1(一档)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专任教师,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自试聘之月起执行岗位工资每月1000元;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者,执行岗位工资每月1200元;

2(二档)历届本科毕业生并有一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自试聘之月起执行岗位工资,每月800元;试聘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者,执行岗位工资,每月1000元。

3(三档)应届本科生见习期内或一年以下实际工作经历的,自试聘之月起执行岗位工资每月600元;期满一年考核合格正式聘用者,执行岗位工资每月800元;一学期(6个月)后执行每月1000元。

4、有相应职称资格,学院已聘任其职称职务的,自聘任下月起,执行其岗位职称工资待遇,即中级职称岗位工资1500元,初级职称岗位工资1200元。

5、进学院时有相关专业职称资格,但学院没有下文聘用的,岗位工资待遇降低一个级别执行。课时津贴按照学院《院内分配制度修订办法》执行。

6、以上人员的院龄工资与奖励工资从执行其职称岗位工资时开始累加。

(二)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岗位、职称、学历、职责确定基本工资。

中级职称岗位工资1500元,上限为1900元;初级职称1200元,上限岗位工资为1500元;

初级以下职称,根据工作年限,岗位工资600元、800元。

具体为:

1(一档)具有中级职称并历届本科毕业生,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自试聘之月起执行岗位工资每月1000元;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者,执行岗位工资每月1200元;学院已聘任中级职称职务的,自聘任下月起,执行岗位工资1500元。

2(二档)本科应届生, 试聘期(见习)工资每月600元,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者,每月800元,一学期(6个月)后执行每月1000元。取得初级职称资格,并且经学院聘任的,自聘任下月起,执行岗位工资1200元。

3、以上两类人员,已有相关专业初、中级职称资格并应聘到学院的,试聘期降一档次执行岗位工资,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且职称已聘任者,执行相应的职称岗位工资。

其院龄工资与奖励工资从执行其职称岗位工资时开始累加。

4(三档)根据岗位职责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员级或大专以上学历每月600元;试聘期工资每月500元。医务工作人员每月800元,试聘期工资每月600元。

其院龄工资与奖励工资从进学院工作之日起开始累加。

(三)管理岗位:按其岗位职责、学历或职称执行岗位工资。

1(一档)经学院批准的三级管理部门以上负责人。

二级部门正职按同类人员占编聘用工资待遇;

二级部门副职比照教师中级职称岗位工资待遇;

三级管理部门负责人比照教师初级职称岗位工资待遇。

2、管理岗位(二档)

1(二档1)在系部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人员(学管秘书、教学秘书、就业干事等),要求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每月岗位工资800元,试聘期岗位工资每月600元。

2(二档2)在教学、教辅部门和党政管理部门一般管理工作人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每月岗位工资600元,试聘期岗位工资每月500元。

3(二档3)专职班主任。专职班主任必须带2个以上班级,其岗位工资为每月600元,另有部分浮动津贴,由各系制定标准,根据职责考核另核发。

兼职班主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补助。

(四)工勤岗位:按其岗位职责、专业技能执行岗位工资。

1(一档)技工岗位基本待遇(驾驶员、水电工):每月800元,试聘期每月600元。汽车驾驶员出车补贴,根据工作量多少另发。

2(二档)普工岗位(打字员、保管员等):每月500元,试聘期每月450元。

二、院龄工资

1、学院鼓励聘用人员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学院的长期发展做贡献。对实行岗位工资的聘用人员按为学院服务年限的长短发放院龄工资。

时间自200281学院成立起开始计算,但不再补发。

2、院龄工资具体标准为: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增加100元,分三年到位。

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学院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以上续聘的,自第二年起:第二年30元,第三年30元,第四年40元。依次类推。

三、奖励工资

各岗位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的年终考核中,连续2年或3年中有两年被学院评为先进个人的,每月加发50元奖励工资计入其工资总额中。

时间自200281学院成立开始计算,从2003年年终评优开始执行。

 

第六章           聘用人员福利待遇及保险

 

第十六条  福利待遇指基本福利(过节费,交通、误餐、卫生费补助)。

(一)基本福利:

1、占编聘用专任教师(副高以上职称、“双师型”、硕士学位),自试聘期起,比照在编同等条件的教师享受基本福利待遇(不含每月交通、误餐、卫生费补贴费)。

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续聘并纳入占编聘用计划的,享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福利待遇。

2、非占编聘用专任教师和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三级部门负责人(专任教师岗位二档、三档,专业技术岗位一档、二档以及管理岗位一档),自正式聘用后的下一月,比照在编同等条件人员享受基本福利待遇。

3、非占编聘用工作人员和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三档,管理岗位二、三档和工勤岗位),按其学历或职称以及岗位职责执行岗位工资,每年分学期给予适当基本福利:自正式聘用起,每学期100元误餐补贴,100元卫生费补贴,100元交通补贴。自200281起,在学院连续工作满3年的,自200621起计算,每年享受学院1000元节日福利。按国家法定节假日分摊发放。

(二)三项基本保险(养老、医疗、失业)

学院规范用工制度,为签定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三项基本保险。办理三项基本保险时间自聘用人员正式到学院工作时间起计算(不含在学院借调和临时用工时间)。

聘用人员在原单位已经办理三项基本保险的(含内退人员),学院不予重复办理。个人要提供原单位已经办理基本保险的证明。

(三)公休假制度。聘用人员执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休假制度。

(四)借阅图书和办公用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可办理借款、报销、借阅资料和领取必要的办公用品。

(五)培训和进修。 学院鼓励聘用的专任教师和教辅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深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凡

在聘期内获得高一层次学历或学位的,在签订聘用合同承诺一定服务期的前提下,按照学院教师进修文件规定,享受一定的学费补助。

(六)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生育、因公负伤、致伤或死亡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七)学院原则上不解决聘用人员住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院安排集体宿舍或临时住房。

高层次或急需专业人才住房或住房补贴标准由学院另定。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根据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负有对聘用人员教育、培养、使用和管理的责任。

第十八条  考核与奖励  

1、考核:聘用人员参加所在部门学期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由用人部门根据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客观综合量化考评,确定考核等次,以此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考核时间:试聘期考核按规定时间进行;续聘考核一年一次,和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2、考核奖励。在学期和年终考核中,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的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聘期内,聘用人员不得自行转换部门和岗位,确需调整的,按照学院调动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个人档案一律由省人才服务中心(或局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管理。人事代理费由学院统一办理,费用个人自理。

组织人事处同时建立聘用人员档案,做好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和职称申报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聘约、续聘、解聘和辞聘

一、聘约

聘用合同一般一年一签(或一学期)。对表现突出和优秀的专业骨干教师和工作人员,由部门建议报学院批准,可签定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聘用合同。

二、续聘

1、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2、考核为续聘依据。部门对聘用人员要进行学期和年度考核。经考核合格以上等次者方可续聘。经部门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由部门和组织人事处进行考察证实后,不予续聘。因工作需要续聘的,由用人部门将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意见,与拟续聘人员名单及应聘人员本人报告一并报组织人事处,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3、对不再续聘人员,由部门书面报告分管院长,经学院研究批准后,学院组织人事处办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办理离院手续,并告知有关部门。

三、解聘:

合同内,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内查实在应聘时提供虚假、不实材料者,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试用期或聘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试用期或聘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4、损害学院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极坏影响的;

5、工作屡次失误,发生责任事故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劳动法》所规定的其他解除聘约的情况。

合同内,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中止解聘:

1、合同期未满,且不符合上述解聘条款情况的;

2、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劳动法》所规定的其他不得中止聘约的情况。

四、辞聘

1、聘用者因个人正当原因提出辞聘,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报告,所在部门应予批准,及时办理交接,并报告组织人事处办理辞聘离院手续。

2、聘用人员不按正常手续辞聘,擅离职守者,学院作出除名处理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不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三条  急需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等将采取积极鼓励的原则另行研究。

第二十四条  如遇国家政策性工资改革,工资如有大的变动,学院视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聘用人员岗位工资,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21日起试行一年。

原学院已下发的关于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其他文件中有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关于执行《澳门直营6766人员招聘和管理规定》

(试行)的补充说明

12006年起,学院对招聘的硕士学历、副高以上职称、紧缺专业或重点院校毕业的本科生等专任教师按照省局人事处和省人事厅批准的招聘方案,统一纳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进人计划。

2200481以前招聘的院聘教师,执行国家调资政策时间至2006131止。200621起,在现行个人工资应发数取整数的基础上,比照同类职称聘用人员,执行院龄工资和奖励工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职称岗位工资的上限。获高一级职称并被聘任后,按高一级职称工资重新核定。

例如:现定助教职称岗位工资为1200元,上限为1500元。原院聘助教职称教师现在工资应发数已超过1200元的,超过部分工资保持不变,自200621日起执行院龄工资和奖励工资,工资应发数达到1500元时止。在此期被评聘为中级职称的,其工资执行中级职称1500元再加上之后的院龄工资和奖励工资。依次类推。

200481以前招聘的院聘教师,在未纳入正式编制前,按上述第二条执行;经过考核和上级批准纳入编制的,按照上述第一条执行。

320057月新招聘的专任教师和工作人员按其岗位工资待遇标准和福利待遇,自200581起执行。

 4、学院在20047月招聘的部聘待遇的专任教师自200581起,比照执行同类聘用专任教师岗位工资标准(参照20057月新招聘的专任教师岗位工资待遇标准和福利待遇)。

5、专任教师岗位职称工资调整自200621起执行。

6学院200511月以后通过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其岗位工资待遇和办理三项保险时间自到岗之日算起。

7、进校时间计算:从学院聘用起开始计算(含试用期);

8、班主任进学院的聘用时间,以及是否带2个以上班级的认定,由学生处会同各系汇总名单后,报组织人事处核定其岗位工资。

9、各部门目前现已在岗的聘用工作人员,其学历和职称符合上述各岗位条件的,自200621起,其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此文件精神执行。且未达到上述岗位学历和职称等条件要求的,暂时先列为工勤岗位二类待遇标准执行。院龄工资自200281以后正式聘用到学院工作时间计算。

10、原院聘教师到学院3年以上的学院内部医疗报销问题,另行研究执行。

11、到学院以后仍在原单位保留工资和其他关系,现在学院被岗位聘用或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是否纳入学院聘用人员管理范围或执行双方议定的劳动报酬,由学院专题研究确定。

12、学院根据具体任务采取“一事一聘”方式的工作人员,执行双方议定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学院聘用人员管理范围。

关于我院教职工保留工作关系脱产读研期间待遇的规定

 

(皖广院人字[2006]17   2006年5月13

学院各部门:

我院《关于教职工培训、进修的暂行规定》(皖广院字[2003]73号文件)下发以来,我院教职工积极参加各类培训进修,教职工的知识和学历结构得到不断改善。根据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学院党委会研究,现对我院教职工脱产读研同时保留工作关系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我院专任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考取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和岗位相符或相近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脱产学习,学院保留其工作关系和工资档案关系。

二、教职工脱产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其他一律停发。

三、教职工在脱产读研期间,工作关系保留在我院。学院每月补贴300元生活费,毕业后可直接回我院上班。

四、脱产读研期间,回校上课,按院内教师标准给付课时费。

五、学习期满,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按《关于教职工培训、进修的暂行规定》给予学费报销或学费补助。

六、脱产学习之前,学习人员需与学院签定《在职人员培训进修协议书》。学习期满不回学院工作的,需退回学习期间的生活补贴。回学院工作后但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仍按《关于教职工培训、进修的暂行规定》执行。

七、学院聘用教师比照此规定执行。

 

 

附件:             

澳门直营6766在职人员培训进修协议书

 

甲方:澳门直营6766

乙方(培养对象):    

丙方(部门):

根据学院《关于教职工培训、进修的暂行规定》(皖广院字[2003]73号),为加强教师进修的管理,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在职进修形式(在[   ]中打“√” ):

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进修[   ]、非学历进修[   ]

非脱产进修[  ],公派脱产进修[  ],非公派脱产进修[  ]

二、经学院批准公派非学历进修的,乙方在学习期间,享受甲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学费、交通费、住宿费补助等差旅费用)。培训期间,其在校期间待遇不变。

经学院批准非公派考取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需脱产学习并保留其工作关系和工资档案关系的,按照学院下发《关于我院教职工保留工作关系脱产读研期间待遇的规定》(皖广院人字[2006]17号)执行。

三、学习时间为:200        日—200       日。学习地点及校:                   

四、学费      元;往返交通费      元;差旅住宿补助等     元(或按照学院规定标准执行);其他费用     ;合计费用     元。

五、经学院批准公派在当地进修培训的,为了保证乙方一定的学习时间,丙方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乙方一定的教学工作,工作量为(学院、部门填写):                  

经学院批准非公派考取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在脱产读研期间,回校上课,按院内教师标准给付课时费。          

六、享受学费报销或补助的

进修人员,在毕业(结业)后,需为学院服务期限:大学专科毕业6年,本科毕业8年,硕士研究生和研修班结业为10年。

七、乙方在进修期间,和进修完成之后的      年(服务年限)中必须在甲方工作。服务期限长于“聘用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到期时,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乙方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服务期的,甲、乙双方应当续订聘用合同。如乙方不续订,则视为违约,须全额退还甲方资助的各项费用,并赔偿违约金(计算方法见第九条)。

八、乙方在进修期间和聘用合同期限里不得受聘于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辞职,不能申请自费出国(包括出国定居、留学、进修以及除探望配偶以外的探亲等)。如违约,乙方须退还甲方资助的全部费用,并赔偿违约金(计算方法见第九条)。

九、违约金具体算法为:

1.进修期间:

退还费=甲方资助的各项费用

违约金=4000/年(人民币)×服务年限

2.进修完成之后:

退还费=甲方资助的各项费用÷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违约金=4000/年(人民币)×(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十、本协议一式3份,须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有效。

 

甲方:学院代表签名:                                                 

 

乙方:培养对象签名:                      

 

丙方: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名:              

 

 

 

 

 

 

 

 

 

 

 

 

 

 

 

 

 

 

 

 

 

 

关于《学院内部分配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皖广院人字[2006]13   2006年3月27

学院各部门:

《学院内部分配办法(试行)》自20051月试行以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经20063 20 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1、关于限定课时问题

各部门非专任教师除原有规定人员外,如需带课每周一般不得超过8课时。因教学需要超出8课时者,需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超过部分按基本课时津贴的80%计算。

2、关于课时津贴系数确定

教师课时津贴系数随教师职称聘任时间而变动。无职称人员,中层干部比照讲师、其他人员一律按1.0系数计算。聘用人员中有职称资格但学院没有下文聘任的,按其职称资格降低一个级别计算课时津贴。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通过面试、试讲等招聘程序进学院的专任教师,经教务处组织的教学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员考核,达到优良以上者,由系部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比照相应职称计算课时金,其他待遇不变。

3、关于图书馆及计算机房管理人员劳务费用问题

根据学院工作性质,各部门对工作人员要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除学院专项活动有一定的劳务费用外,工作日晚间为正常上班时间不安排劳务费。因教学需要,图书馆各阅览室、系部管理的各计算机房需在双休日及节假日对学生开放,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值班,每天以10元补助劳务费用,日清月结。

学院安排的正常值班不在此项。

4、关于实验指导教师的课时问题

实验指导教师在正常上课时间内,指导学生实验实训,比照同类教师的理论课,按11支付课时津贴。

本规定从2006220日起开始试行。

特此通知

                     

 

 

 

 

 

 

 

 

 

 

 

 

 

 

 

澳门直营6766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皖广院人字[2005]1  2005年1月18

学院各部门: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部聘以上的教职工。

三、考核内容:以平时履行职责情况及年度、学期的工作实绩为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即本年度具体完成了哪些工作任务,质量及效果如何,参加进修学习和培训情况,出勤情况等。

专任教师的考核参照学院制定的教学质量考核办法。

专职辅导员的考核参照学院制定的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四、考核等次和比例: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比例为:30%优秀(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60%70%合格;不合格在10%以下(不做硬性规定)。

五、考核程序和办法:

1)个人认真总结年度工作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在部门进行个人述职,互相评议;

3)由部门考核组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主管领导写出评语,报分管院长审核;

4)学院考核组对部门提出的优秀等次候选人进行复核审批。

六、年度考核时间:

1、根据学院部署,由分管院长牵头,分片由各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2、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分学期小结一次,总结评优一年一次。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奖惩、辞退的依据。

2、根据考核确定的等次年终一次性发放质量奖,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

3学院对年终评为优秀等次的,行政工作人员为“先进工作者”,专任教师为“优秀教师” 并在全院进行大会表彰。

4双肩挑人员评为“优秀教师”基本条件:有教师职称;承担并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测评在“良好”以上。

5、学院年终总结和评优工作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在此基础上按比例评选事业单位考核“优秀”等次人员。

6、考核结果存入职工个人档案。

八、 考核的组织管理

1、学院成立考核工作组,由院级领导及各部门主任(处长)、党工团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核各部门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受理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推荐产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

2、部门职工在10人以上的,可成立35人的考核组,由正副主任、教职工代表组成;部门职工在10人以下的,部门主任直接组织本部门考核。

3、各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和性质制定考核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4、部门现任正副主任、正副处长除参加学院组织的年终述职测评外,同时参加本部门考核年度(学期)考核和评比,其评鉴意见由分管领导负责填写。

5、考核工作中的具体事务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

九、考核等次评定中的几个问题说明

1见习、试用期内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2、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对于符合“不合格”条件的,经部门提出意见,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同意,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在本考核年度内,非公派外出学习、病假超过6个月等原因不在工作岗位时间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4、因工作需要借调或调到其他部门,并在一学期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应工作时间一半的由借调部门考核,在征求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评定等次。

5、一年中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累计旷工达15天的,不能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6、考核等次与学院发放的年终质量奖挂钩:

1)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年终质量奖;

2)不定等次的,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月计发年终质量奖。

3)合格等次以上,病事假超过当月应出勤天数一半的,不享受按月计发的年终质量奖;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的不享受年终质量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享受年终质量奖。

4)当月旷工1天以上的,除按照《劳动法》规定处理外,同时不享受当月的质量奖。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在此次考核基础上同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十一、皖广院人字[2004]18文中第四项附则第一条中,增加内容为:“年终质量奖”适用于部聘以上人员。

十二、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皖广院党字[2004]30   2004年12月20)

  

为了加强学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中层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加强对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广电局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中层部门现任正副处长、正副主任。

二、考核目的

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学院中层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考核、评价,并以此作为对中层干部任用、晋职、奖惩的依据。

三、考核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四、考核方式

对中层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前考核、定期考核。

(一)平时考核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院级党政领导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和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中层干部的有关情况。

(二)任前考核按《澳门直营6766中层干部(正副职)竞聘上岗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定期考核以年度考核的形式进行。时间为每年一次,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五、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学院中层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和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情况。

(一)思想品德(德)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拥护和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2、积极为院领导决策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或建设性的意见,工作中勇挑重担;

3、支持和参与学院的各项改革,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在领导和组织部门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欺上瞒下,清正廉洁;

5、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讲团结、识大局、顾大体,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

(二)工作能力(能)

1、工作有开拓创新精神,计划性强,检查措施得力,善于及时地实事求是地总结工作;

2、能与其它部门搞好工作协调,主动研究和协商解决相互交叉和需要相互配合的工作,不扯皮不推诿,遇到困难,敢抓善管,坚持原则,不做老好人;

3、善于处理复杂事务,化解本部门内部矛盾,出现问题及时解决,矛盾不上缴;

4、工作效率高,落实任务快。能在下达的时限内,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5、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参加学习培训,与时俱进,是本岗位业务的骨干。

(三)工作作风(勤)

1、深入教学部门和班级,调查研究,掌握所负责工作的第一手资料,能亲自参加或操作本部门具体的工作;

2、在工作中能主动向分管领导常请示、常汇报,有解决问题的方法或处理问题的方案,处理问题及时果断;

3、部门正副职职责明确,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经常研究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

4、深入群众,关心所属部门教职工的工作、学习情况,经常主动做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改正工作中的失误。

(四)工作业绩(绩)

1、履行岗位职责,所领导的部门在学院的教学、管理等项工作中,成绩比较显著;

2、重视部门三个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营造一个积极和谐的工作环境;

3、在工作中坚持精减效能的原则,厉行节约,少花钱多办事,在创收或节支中取得成绩。

(五)勤政廉洁(廉)

在工作中能自律、自省,模范遵守学院的勤政廉洁规定,正确使用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做到不以权谋私。公平、公正地处理好部门各项管理事务。

六、年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中层干部考核组。由学院党委成员、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抽调人员组成。具体事务工作由组织人事处牵头。

(二)部门中层处长、主任在全院教职工代表参加的会上述职测评,部门中层副处长、副主任在工作所涉及到的相关范围的人员会上述职测评。

(三)测评的综合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各个等次的标准如下:

1、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领导能力强,团结协作精神好,工作勤奋,作风扎实,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廉洁自律好。一般得优秀票超过50%,同时不称职的票数在10%以下或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数共计在20%以下,在此基础上根据比例择优评定。

2、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好,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团结协作精神较好,工作勤奋,作风较扎实,工作实绩较突出,廉洁自律。在民主测评中得不称职票在20%以下或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数共计在30%以下。

3、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团结协作精神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实绩不突出。基本上能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在民主测评中得不称职票在20%以下或得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数共计不超过40%。

4、不称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评为不称职等次:

             因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工作;

             因个人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本人不能廉洁自律,有以权谋私等严重违纪行为;

             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得基本称职

票和不称职票数共计超过50%,并经组织考核后认定为不称职等次。

七、年度考核步骤

(一)根据学院部署,各部门中层干部认真准备述职报告,形成20003000字左右的书面材料。述职报告内容需反映本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及履行职责情况等。要求实事求是,简洁明了。

(二)召开述职、测评会,中层干部个人述职时间10分钟以内。

(三)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参会人员根据中层干部述职和平时工作等情况,认真填写由学院统一印制的《中层干部民主测评表》,在综合评价中填写被测评人为不称职的,需简要说明原因。

(四)考核组汇总测评结果。

(五)分管院领导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并参照测评结果,提出所分管部门中层干部的考核等次意见,报学院党委审定。

 

八、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中层干部经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作为续聘、晋职、奖励的依据。

(二)对在民主测评中得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学院党委将组织进行重点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决定其任免。

(三)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超过三分之一的,经学院党委研究将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

(四)中层干部考核结果由党委指派分管领导通知本人,述职报告和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九、附则

(一)中层干部要认真对待考核工作,不得违规违纪,一旦发现,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学院教职工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层干部。

(三)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澳门直营6766内部分配办法(试行)

 

(皖广院人字[2004]18   2004年12月17

 

为建立和完善符合高校特点的人事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学院实际,对学院原有奖金分配方案作如下修订。

一、基本原则

() 多劳多酬、绩效优先的原则。

() 向教学一线倾斜、兼顾公平的原则。

() 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分配构成

从学院目前实际出发,院内分配分为三部分:

(一)教师课时津贴(包括基本课时津贴和超课时津贴);行政管理人员岗位津贴;

(二)年终质量考核奖;

(三)福利费。

三、发放办法

()课时津贴

1、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暂定为每周8课时(指理论课课时和实验课课时,不含实习课时),每周超过8课时的为超课时。

2、基本课时津贴标准和系数:基本课时津贴为教师履行教学计划、完成基本教学任务所享受的津贴。教师基本课时津贴发放标准由其职称系数和课时数量来确定,职称和课时数量发生变化,课时津贴发放标准随之调整。

1)基本课时津贴发放标准基数为每课时10元,对应职称系数为1.0

2)各级职称的基本课时津贴系数为:

教授2.4  副教授1.7  讲师1.5   助教1.2   教员(见习)1.0

如职称发生变化,从正式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职称系数发放。

3、超课时津贴标准和系数:超课时津贴标准是对教师在完成基本课时以后的超课时部分实行的有所上浮的津贴标准。具体上浮后的各级职称系数为:

教授2.7    副教授2.0    讲师1.8   助教1.4   教员 1.2 

4、课时限定津贴及超课时计算办法

1)每周课时限定为: 院级领导,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总务处,监察室正副职与一般工作人员不超过4课时;教务处、学生处、三系一部、实训中心、成教中心正职不超过6课时,副职、系部秘书不超过8课时;教研室主任不超过16课时;专任教师不超过20课时。

2)课时限定津贴及超课时计算办法:除专任教师和教研室主任以外,以上各类人员在限定课时内按各自的基本课时津贴标准计算。因专业教师紧缺或课程教学需要超限定课时的,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同意,超过部分按基本课时津贴的80%计算。

专任教师和教研室主任超课时部分按超课时津贴标准计算。因专业教师紧缺或教学需要超限定课时的,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同意。

5、开设新专业课,增加基本课时津贴系数。教师开设新专业课,经过系和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两个学年内(四个学期)在该教师的基本课时津贴基础上增加0.1系数;新课超课时的,在超课时津贴系数上相应增加0.1系数。两学年后,执行该教师的基本课时津贴标准和超课时津贴标准。

6教辅津贴:暂按学院原规定执行。学院将根据教学实际情况逐步分类修订出台新的补充意见。教师和行政人员参与教学教研有关的工作和活动,不计入累计课时。

7、课时津贴和教辅津贴按月计发(寒暑假除外)

() 岗位津贴

1、岗位津贴为行政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享受的津贴。学院按行政管理人员受聘岗位职责的轻重、出勤天数与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挂钩的办法,以系数来确定其津贴发放标准。不同工作岗位、不同职务之间适当拉开档次,岗位、职务如有变动,在正式变动后的下月起津贴随之调整。

2、岗位津贴系数

全体人员的基本岗位津贴系数均为1.0。岗位系数1.0的基金为不确定数,根据学院财力可上下浮动,现暂定为300元。

月岗位津贴=每月基本岗位基金×岗位津贴系数

(根据每月应出勤天数折算)

岗位津贴系数即按岗位职务、责任确定。

1)行政管理人员各岗位津贴系数确定如下:

院级正职2.9    院级副职2.5   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2.1    中层副职 1.8   

2)行政部门后勤人员的岗位津贴系数与职称、技术等级、工龄相联系:

高级职称:1.8

中级职称、高级技工、满20年工龄的职工:1.6

15年不满20年工龄的初级职称和普工、科员:1.5

10年不满15年工龄的初级职称和普工、科员:1.4

5年不满10年的初级职称和普工、科员:1.3

见习期满到5年以下的初级职称和普工、办事员:1.1

见习生:0.9

3)部门正副职以上兼部分教学工作:其岗位津贴对应行政部门岗位津贴系数+基本课时津贴,如超限定课时按基本课时津贴×80%。

4)三级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教学部门秘书岗位由其工作性质决定,需要坐班;教研室主任多为骨干教师,学院鼓励其多承担教学任务,因此不严格要求坐班,但必须经常组织教研教改活动。

坐班人员(含教学为主兼行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系数为:

三级管理部门正职1.6, 系秘书(教学、学管)1.4  一般工作人员1.0

教研室主任岗位补贴系数为: 0.8

5)原学校正科级待遇干部,现在部门承担一定的工作职责,其岗位津贴标准比照现部门副职岗位1.8系数;副科待遇干部在部门承担一定的工作职责,比照三级管理部门正职岗位1.6系数。原正、副科级待遇干部,如果转入教学部门从事教学工作并不坐班,其待遇按照专任教师标准执行,不再享受岗位津贴。

6)教职工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津贴系数可就高不就低。

3、岗位津贴分配的管理

1)学院根据审批的各部门目前坐班在岗人数,按照各自的系数核定总津贴系数,各部门每月对所有人员进行考勤考绩,按照其实际出勤天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核定范围内重新造册分配,报组织人事处与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发放津贴。

2)岗位津贴发放必须体现在岗原则。各部门要加强劳动纪律,严格考勤考绩。因事、因病等请假所扣除的岗位津贴,由各部门根据学院分配原则,不搞平均主义,自行研究发放办法,并报院领导审批后统一领取,进行二次分配。

4、岗位津贴按月计发(寒暑假除外)

(三)年终质量奖

1、学院在年终对教职工实行奖励。各部门通过对教学人员的教学质量和行政人员的工作业绩分学期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确定三个等次, 对评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给予奖励,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奖励。

2、奖励等次和比例为:

优秀等次:不高于30%;

合格等次:60--70%

不合格等次: 10%以下(部门根据学期和年终考核情况确定,不定硬性指标)。

3、年终质量奖发放办法:学院根据财力和核定的各部门实际在岗人数,实行总额控制,在年终按比例统一核发。各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在学期考核的基础上,按照绩效挂钩、合理分配的原则,根据其实际的岗位职责轻重、工作量饱满程度,进行重新分配,并上报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福利费

1、院聘以上教职工在节、假日期间享受统一的福利发放标准。

2、寒暑假生活补贴根据实际放假天数,院聘以上教职工按每月300元标准发放。

 四、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院院聘以上人员,部聘教师比照本办法执行课时津贴标准。

(二)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2005年元月1 日起试行。

 

 

 

 

 

 

 

 

 

 

 

 

 

 

 

澳门直营6766关于教职工培训、进修的暂行规定

 

(皖广院字[2003]73   2003年11月3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教职工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适应学院不断发展的需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条款和省广电局皖广人字[2001]23号文件的精神,对我院教职工的培训进修作出如下规定:

一、培训、进修的目

学院鼓励教职工在职培训进修。通过培训、进修,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改善教职工队伍的知识和学历结构。通过学习进修,教师全部达到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骨干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行政人员逐步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中层以上干部逐步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实现学院教职工学历达标。

二、学历进修

(一)进修对象

我院在职在编的正式教职工(包括学院正式聘用的教职工)。

(二)报名参加进修的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报考大专、本科、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身体、年龄等条件;

2、热爱教育事业、安心学院工作、工作量饱满、历年考核在合格以上;

3、参加进修需专业对口(学科建设与课程建设所需要的除外);

4、愿意与学院签订《在职人员培训、进修协议书》。

(三)进修的形式、类别

1、我院教职工学习进修一般采用自学、夜大、函大、网大等非脱产学习形式,学院公派或因特殊情况经学院同意的可以采用脱产形式。

2、我院教职工报考大专、本科、研究生的类别应属正规国民教育系列。

(四)报考的程序

1、凡愿参加进修的教职工,在报考前需到所在系(部)或处室填写《教职工学习进修申请表》,教研室、系(部)或处室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

2、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再由组织人事处将申请表的复印件反馈给系(部);

3、中层以上干部报考进修需经学院领导批准;

4、与进修学校的联系事宜一般由进修教职工本人办理。

5、组织人事处负责与参加学习进修的教职工签订协议并协助系(部)或处室对教职工学习进修期间进行管理。

(五)进修期间的待遇和管理

1、在学习进修期间,不影响职称申报与工资正常晋升;

2、参加非脱产进修及学院公派脱产进修的,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教师按照实际上课时数享受课时津贴,行政人员按实际上班天数享受岗位津贴;个人要求脱产学习的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在脱产学习期间只享受100%档案工资,停发奖金和福利。

3、非脱产进修的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要承担学院分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参加学院(包括系部或处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活动等;如遇工学矛盾,要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不得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

4、学习结束后,应向学院报告;学习期间形成的有关材料交组织人事处和有关处室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六)进修经费和服务期

1、学习期满并获得相应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院将给予学费报销或学费补助;

1)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学费由学院全额报销;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学院补助学费15000元;

3)获得研究生学历的,学院补助学费8000元;

4)仅获得研修班结业证书的,学院补助学费5000元;

5)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的,学院补助学费5000元;

6)仅获得大学本科学历的,学院补助4000元;

7)大学专科毕业的,学院补助学费3000元;

8)参加大专以下学历教育的,学费自理。

以上学费的报销或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先由教职工个人垫付,待进修结束后,学院再给予报销或补助。

2、享受学费报销或补助的进修人员,须与学院签订《在职人员培训进修协议书》。协议书规定进修人员毕(结)业后,服务学院的期限为:大学本科生为8年,硕士研究生和研修班结业为10年,博士生为10年。未满服务期调离、辞职等,须向学院退还报销或补助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非学历培训

1、学院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各系(部)每年制订具体的教师培训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后,于每年9月份报组织人事处。经学院批准后,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2、经学院批准的各类短期培训,如研讨班、骨干教师培训班、学术交流活动、访问学者、选派中青年教师进行专门培训等由学院支付培训费用(包括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用)。培训期间,工资、福利照发,教师按实际课时数颁发课时津贴,行政人员按实际上班天数发给岗位津贴。

3、新教师岗前培训、职称外语学习及考试、职称计算机能力培训及考试、职称评审、资格评审、技工考级等,以及其它未经学院批准的个人培训经费,由个人自理。

4、出国留学进修或考察,按国家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四、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XML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