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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重点做好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重点做好新入校大学生和新入职青年教师的入党启蒙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在校学习工作的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基层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
(二)政治信念、成长经历以及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情况;
(三)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同时附上本人的自传,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
新生入学(教职工调入)前已提出入党申请并有档案记载的,其申请时间从原申请之日算起。
第六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会成员同其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报所属党总支备案。
党员推荐原则上采取座谈会形式进行。群团组织推优按照共青团推优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进行。团支部讨论通过后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经上一级团组织审核后递交同级党组织。
对入学(调入)前已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可参考原党组织的培养考察情况进行重点考察,但在我院考察培养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总体考察培养时间不少于1年。
第八条 党支部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明确责任,做好经常性的教育培养工作。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入党积极分子进入学院党校学习,通过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凡没有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未能结业者,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所在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一般每季度写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交党支部,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的思想状况和努力方向等。党支部每半年至少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并要有详细的考察原始记录。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调动、转学或毕业等原因离开学校时,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至其新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基层党总支审核通过,报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可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进行。座谈会的参加人员要有一定的数量,要有代表性(可参照第七条执行),必要时组织人事处派人参加,党支部必须认真填写群众座谈会记录。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要求综合测评及学业成绩一般要在班级前50%以内。表现特别优秀的,成绩可适当放宽。有违反校规校纪的人员,当年不得被确定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必须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排队,制定本年度发展计划,由党总支汇总后报组织人事处。发展计划上报后,半年可作一次调整。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另外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第十六条 学院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内容主要为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党的基本知识等内容。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考核合格的,可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存档或发《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的公示、审查及报批程序
发展对象在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审查通过后,要及时将发展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党总支对于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材料要认真审查并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经党总支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后,将发展对象的全套材料在发展前一个月上报党委预审。
报送的材料包括:发展对象基本信息一览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员考核表》、《思想汇报》(每季度一份,不少于四份)、《群众座谈会记录》、《政审材料》、《公示情况登记表》以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发展的,逐级上报至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预审。
党委对党总支报送的材料、发展程序进行审查复核,并可根据需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班级)抽取一定数量群众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对担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发展对象,还要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填写要求:
在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之前,党支部应指定专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忠诚老实的教育,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内的项目及其内容向他们解释清楚。
发展对象要用钢笔或毛笔严肃认真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不得有任何涂改或字迹不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发展对象不能亲笔填写的,可由党支部指定或本人邀请一名党员代填,但要按本人口述如实表达本人的认识和志愿。请人代笔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除本人签名盖章外,代笔的党员也要签名盖章。并注明本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要全面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重点审查申请人所填有关内容与档案材料是否相符,尤其是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本人身份及主要社会关系等。经支部委员会集中讨论认为合格的,可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院党委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要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一次;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应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考察的结果和预备党员的汇报情况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总支审查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报送的材料:除需报送发展预备党员所需材料外,还需有转正申请、思想汇报、《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票决情况汇总表》。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支部。原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基层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经学院党委批准,不予承认;对转入的审查合格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组织人事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各基层党总支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入党的有关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 各党总支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本单位和党务工作干部的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基层党支部应重视从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六条 各党总支应在每年十一月十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申请入党的人数以及申请总人数,入党积极分子人数、发展对象人数以及下年度发展计划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在综合各党总支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的基础上,上报学院下一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第三十七条 组织人事处每年向学院党委和省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报告学院党员发展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党总支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