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关于在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中对离退休
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问题的答复》
近期,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在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时,询问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相关问题如何理解和把握,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第五条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这里所指的“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应为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可不包括其他津补贴。国家给离退休干部、职工发放的津补贴,是用于他们养老、就医的经费,且各地标准不一,这些津补贴应不纳入党费交纳基数。同时,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补交党费,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实际,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少补交或不补交。